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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2023-09-09 12:00:48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哪个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哪个部门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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