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搬迁费。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该费用的处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该费用会给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该费用就是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所需要的费用。
三、停业损失。该费用根据拆迁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四、添置物品的补偿。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的,拆迁时应当就该部分费用赔偿承租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