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鉴定标准为,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二、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营养费,按照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确定。
五、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