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弃车逃逸,该机动车有交强险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参保交强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找到逃逸责任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其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