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