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所以不存在房产质押到期的情况。
质押只能质押动产,而房产是不动产不能质押,可以抵押。质押的质权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这四种。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