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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08:55:07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重婚罪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如下:

重婚罪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

1、承担重婚罪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重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重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重婚罪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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