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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发布时间:2023-09-09 09:07:40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论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为企业,也不论在租赁合同中有无关于留置权行使的特别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不履行债务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出租人不享有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财物的留置权。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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