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破产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二, 一般破产申请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权利人;
三,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义务主体是管理人;
四, 财产的权利人取回的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