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以下物品可以封存: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