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本人的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行政介绍信(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申请表》;
5.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