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留置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