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处分股权,如:股权出质、股权转让等,在第三人能够证明其是善意的情况下,存在着第三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股权的可能性。
其次,隐名股东虽然作为实际出资人,但因为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均没有对其进行登记,因而隐名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出席股东会议等股东权利时会受到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