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若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