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通常通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说,被告在哪个住,就去哪起诉。实践当中,双方的居住情况又比较复杂,总结一下,具体有以下几种最常见的情况:
1、如果被告近一年一直在户口所在地居住,那就去户籍地起诉;
2、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被告当前在哪住,就去哪起诉。经常居住地,就是在起诉时已经在那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4、如果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在国内起诉的,中国的法院仍有权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