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用于抵押应遵循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原则,未经登记,抵押不生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