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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破产、兼并的工作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09 09:09:50

企业破产需要下列程序:

1.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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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公司财产。

3.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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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

8.企业债权情况表、企业债务情况表、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9.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兼并需要下列程序:

1.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经由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3.订立合并协议。

4.政府批准。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机关审批的,则需要取得其批准。

需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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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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