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规定的抵押物之外,抵押合同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我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