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1、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
2、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