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也不得收取违约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也不得收取违约金。
质押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的兑现期先于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借款人可以与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协商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归还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以另行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否则质押人应当转存质押物并继续办理出质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