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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汉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2:21:19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申请的当日应进行重新核实。未申请重新核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核定数额进行征收。

对武汉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对核定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申请的当日应进行重新核实。未申请重新核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核定数额进行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数额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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