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范畴内,因特别法存在而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范围超越了合同法规定的范围。
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因此,股权受让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而签订的合同,既然是双方合意,自然不能将价格不合理视为无效事由。除非是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