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六十条,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的次年年底前,按规定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