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判刑终止医保待遇的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一)未按规定缴纳或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二)退休人员被停发基本养老金的;
(三)参保人员因判刑、死亡等原因暂停或终止医保待遇的;
(四)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