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条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