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可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但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除按规定应当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
(四)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