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的,有安置补偿。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二)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三)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四)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