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或者雇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