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可在本年度费率执行周期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有异议的,可在本年度费率执行周期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送达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