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人与出资人不一致时,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归属。即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人不是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而实际出资人为该房产的真实权利人的,则应当支持实际出资人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