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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23-09-09 09:14:16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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