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下列情况的医疗费,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有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下列情况的医疗费,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有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