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原《担保法》规定只有不动产可以抵押,动产是不允许抵押的,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将动产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均可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