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借款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烟台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