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会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1、未悬车牌,未放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没带行驶证、驾驶证;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
3、没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4、超载;
5、具有被盗抢嫌疑;
6、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