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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09-09 12:27:48

答: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是怎么样的

《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第(六)规定,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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