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业务迟延付款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损失,是开发商失去支配利用该笔款项的使用利益,在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利益相当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代价,这也符合业主迟延支付价款造成开发商利用资金成本的实际损失。而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使用该房屋的使用利益损失,该解释将其规定为业主为此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失,这在正常情况下也是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