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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哪几项被修改了

发布时间:2023-09-09 12:27:56

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籍职工离开烟台的)”及“失业两年以上的”这3条综合调整为两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的”及“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哪几项被修改了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2020〕7号》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法规文件对在职职工并没有户口性质的区分,所有在职职工都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的也是同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而且山东省从2004年起已经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规定,之前的“失业两年以上”提取条件,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失业时间需满两年,现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就可以提取,无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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