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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09 09:16:20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权代持纠纷中,出资不实追究谁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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