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后,使用权人又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后,使用权人又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发布时间:2023-09-09 12:17:54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由于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使用权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变现时,新增的建筑物也需要一并变现,其折价款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后,使用权人又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温馨提示:
本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后,使用权人又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