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见,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实体条件有三:(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