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以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是没有所谓的担保期限的。而在保证担保中,当事人则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