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