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