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全面生效需满足以下要件:抵押人主体适格;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
其中抵押权依法设立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存在于抵押物上的他物权,设立方式分为两类:
(1)登记设立(强制的抵押登记),即以该等抵押财产设立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该种方式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如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工程等。
(2)登记对抗(选择的抵押登记),即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后方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主要适用于动产抵押,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