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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2023-09-09 12:27:07

下列情况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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