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