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