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证》是劳动者在本旗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通用的唯一合法就业证件。
2、《就业证》的编号是劳动者在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劳动者凭此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
3、劳动者凭此证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训练;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它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凭此证号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