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需要以下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